继天水高考舞弊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霍继刚被免除公职之后,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局长燕兆启也被宣布免除公职,但当地官方没有公开宣布该人事任免的具体原因。(7月1日《长江商报》)
对涉嫌高考舞弊案的责任人予以免职,这体现了制度的严肃。但是,这种免职会否成为究责的起点,还得拭目以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免职早已走出正常调动的范畴,异化成对党政干部“过错”的一种处分。然而,免职根本就不是什么处分。
目前,对党政干部的问责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撤职与免职并不相同。按照《公务员法》,干部一旦挨了处分,提拔任用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免职既然不是处分,即使暂时拿掉官帽,从制度上讲还有重新戴上的可能,或者可以堂而皇之地委以他任。
如果作为先免职后处理的一种应急性措施,对问责干部先免职确有必要。问题是,免职常常被异化为一种看似处分却又不是处分的处分,成为一些组织在考量处分标准的重要减轻因素,甚至把免职当成了一种应急公关机制,只是为了给公众一个交代。
这样的免职处分,对党纪国法威信的损害自不待言。纠正这一错误倾向,既要严格依法依规,还要强化有关制度建设,从制度上杜绝漏洞,不能让免职成为某些领导干部卸责的制度性后门。



























